海南家暴取证几项就可以成立

家暴的证明可以由这些单位出具相关资料:居(村)委会、妇联组织等出具的调解记录,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;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,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、病例本、医疗费的票据等;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,可以进行录音、摄像等,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。法律依据: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
证据包括: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(二)书证;
(三)物证;
(四)视听资料;
(五)电子数据;
(六)证人证言;
(七)鉴定意见;
(八)勘验笔录。
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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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的证明可前往以下地点开具:
1、有居(村)委会、妇联组织调解,可以由居(村)委会、妇联组织具的调解记录;
2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,可以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;
3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、病例本、医疗费的票据等。法律依据: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
证据包括: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(二)书证;
(三)物证;
(四)视听资料;
(五)电子数据;
(六)证人证言;
(七)鉴定意见;
(八)勘验笔录。
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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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几项的家暴取证就可以成立当事人有家暴的行为:受害方可以收集自己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、以及警方的出警及记录,遭受家庭暴力后去医疗机构进行的伤害鉴定、去医院治疗的病历记录或侵害的照片、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录像等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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